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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考务工作的通知


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

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

人考中心函[2004]143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(局)人事考试中心,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所属有关城市BFT考点:

 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《关于2004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国人厅发[2004]66号)文件精神,为做好2004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的考务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试点城市、语种、级别

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
英语(口译) 英语(笔译) 日语(口笔译) 法语(口笔译)
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、武汉、广州、沈阳、哈尔滨、济南、南京、杭州、成都、昆明、长沙、兰州 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、武汉、广州、沈阳、长春、哈尔滨、石家庄、西安、太原、呼和浩特、济南、南京、杭州、合肥、福州、郑州、成都、南宁、昆明、长沙、南昌、兰州 北京、上海、大连 北京、上海

  二、考试信息统一使用《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(PTMIS)》进行管理,考试级别、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1。有关考前规则模板将同此文的电子文档一同放至FTP中。

  三、题型及答题方式

  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,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,主观题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作答,客观题采用答题卡作答。应考人员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(黑色或蓝色)、橡皮和2B铅笔(填涂答题卡用)。参加二级、三级“笔译实务”科目考试时刻携带纸质英(日、法)汉、汉英(日、法)辞典各一本。

  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。应考人员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(黑色或蓝色)。

  四、考试组织实施

  笔译考试中,除广州、成都、武汉、西安、大连市的考务工作由该市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外,其他城市的考务工作由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。

  口译考试考务工作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所属试点城市BFT考点负责。

  口笔译考试在同一城市开展的,试点城市考试中心和BFT考点要密切合作,由考试中心统一使用PTMIS系统分配考场、编排考号、打印准考证、上报考场信息,确保口、笔译考试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。

  为了对报名和成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,考前模板中基本信息集的学历、所学专业、单位性质修改为必录项,采取代码录入(代码含义详见考前模板)。各试点城市在组织报名时,务必保证上述信息录入完整准确,否则系统将不能接收。

  各试点城市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,要通过媒体和网站等手段,加大宣传力度,保证考生有足够的报名时间(10天以上)。

  试点考试采取全国统一阅卷,请各试点城市在考后三天内将试卷(含答题信息)、答题纸、答题卡和磁带密封好并附详细交接清单,通过机要方式寄往:

  地 址: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

  收件单位: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

  邮 编:100037

  联系电话:(010)68995947 (010)68996078

  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合格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,具体操作办法按照《关于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合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的通知》(人考中心函[2004]55号)文件执行,各地通过FTP服务器下载证书信息。

  五、收费标准

  上缴费用按《发改价格[2004]1086号》文件执行。具体标准如下:

级别及专业 收费标准
二级 口译 580元
笔译 490元
三级 口译 490元
笔译 400元

  各试点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,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。

  各试点城市在报名结束后10日内,根据报考人数、专业和级别,按上述收费标准将上交款汇至:

  收款单位: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

  开户银行:工商行北京市分行百万庄支行

  账 号:0200001409024902148

  六、请试点城市严格按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工作计划(见附件2)做好各环节工作,并及时进行考务总结。有关笔译考务问题,请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;口译考务问题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联系;试卷内容问题及有关考试大纲、培训教材等相关事项,与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联系。联系单位及电话:

 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(010)64401051

 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(010)68436038

 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 (010) 68995947

  附件:1、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级别、专业及科目代码表

     2、2004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工作计划

     3、2004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试卷预定单

     4、考试中心和BFT考点通讯录(口译)

     5、2004年下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考场规则

  二00四年八月六日

  主题词:资格考试 考务 通知

  抄送: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,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,人事部,

 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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