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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3年度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 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合格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


人事部办公厅文件

国人厅发〔2004〕8号

  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人事局:

  根据2003年度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,经商中国外文局,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合格标准

  各级别笔译、二级口译“交替传译”类和三级口译考试各科目均为60分(试卷满分均为100分)。

  二、考试人员的成绩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向试点市发送,并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向社会公布。

  三、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、考试成绩和发放相应级别、类别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等各项工作。

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

  主题词: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 考试 标准 通知

  抄送: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人事部、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,广东省人事厅,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考务机构。

人事部办公厅 2004年1月19日印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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